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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工商大学)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经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工商大学)/

经济管理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北京工商大学)

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16〕3号)文件要求,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提升大学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工商大学)和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北京工商大学)(以下统一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学校重点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平台。

第三条 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优化改进”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示范中心实行学校领导下的教务处归口管理、学院具体建设、主任负责落实的管理机制。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分管示范中心工作,教务处为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的主体职责是:

(一)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

(二)聘任示范中心主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

(三)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改革推进、人才引进、队伍建设和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四)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

(五)定期做好自评自查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为主任,教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保卫处、校园建设处、公共事务处、信息网络中心等部门,经济学院、商学院、国际经管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电商与物流学院、法学院、计算机学院、人工智能学院等参加的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示范中心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负责示范中心日常的全面工作。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示范中心主任是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示范中心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7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学校人员不超过1/3。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示范中心所在高等学校人员担任。

第九条 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示范中心应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断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应注重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应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 使用充分、及时更新;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学校、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提高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四章 教学与科研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中心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建设和完善实践教材;合理安排实践教师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示范中心要积极进行实践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不断充实和更新实践内容,改革实践教学方法。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示范中心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学校的科研工作创造条件,努力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以科学研究推动学科建设,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 示范中心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和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和实践竞赛活动;积极开展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积极参加校际间交流和协作活动。

第五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示范中心应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并定期检修,以保证实践教学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示范中心设备管理要严格执行《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工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等文件,财产保管人要尽职尽责,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示范中心添置仪器设备时要讲究效益,注重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防止造成多余积压、低层次的重复购置等浪费现象。

 第二十三条 示范中心依据《北京工商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经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工商大学)教学用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示范中心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在中心主任领导下,认真做好工作,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 示范中心固定人员的管理要根据《北京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岗位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示范中心教师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示范中心教师和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学校规定和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示范中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本人的工作考核结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九条 示范中心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三十条 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工商大学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