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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工商大学)资产管理规定

经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工商大学)/

经济管理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北京工商大学)

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工商大学)、经济管理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北京工商大学)(以下统一简称示范中心)资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示范中心各实验室是学校文科专业进行实践教学的场所,所有资产都为保证教学所备。

第三条 资产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示范中心资产有专人保管,登记建帐、卡,实行管理责任制;建立二级管理制,责任到人,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五条 示范中心设施、设备,严禁随意搬动、拆卸改装;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仪器设备需报废时,报请示范中心领导批准,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存放,必须符合放置要求,整洁有序,便于检查使用;必须注意防尘、防潮、防震、防冻等。  

第八条 示范中心的工作人员,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对仪器设备做到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出现故障及时修复,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第九条 示范中心仪器设备、工具一般不得外借,如确实需要借用,须经示范中心领导批准,管理人办好手续,方可外借,用完后要及时归还。

第十条 示范中心仪器设备应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以免损坏仪器。如出现事故,要立即查明原因,妥善处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资产管理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