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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学校现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学校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归口管理单位要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各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校内调剂、校内借用、维修保养等使用管理。

第一章 校内调剂

第六条 校内调剂,是指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七条 可进行校内调剂的资产范围

(一)因教学、科研任务的变化,较长时间内不再使用的资产;或者因升级换代替换下来的性能良好、运转正常的资产;或者因性能下降,不能在原定用途上继续使用但可在其他方面继续使用的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公物仓资产。

第八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所保管和使用的资产进行盘点,将不再使用的闲置资产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先由各单位自行调剂处理,无法自行调剂的资产,由国资处纳入到学校公物仓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对可进行校内调剂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根据有关部门的实际需要直接进行调拨,凡能够在校内调剂使用,或能够通过校内调剂方式满足资产需求的,原则上不得新购。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发布可进行调剂的资产信息,供需求单位挑选使用。资产的校内调剂按优先部门内部、再校内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对本单位内部难以调剂使用的闲置资产,应无偿调剂给校内其他部门使用,调剂程序如下:

(一)申请调出的部门负责清点移交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单位调剂单据,需求单位负责搬运接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并保存由双方签字的资产调拨单原件,按正常的资产调拨进行资产管理。

(二)需求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认为可从学校公物仓直接调拨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调拨单据,并与需求单位共同签署调拨单,需求单位可直接进行资产的搬运接收。

(三)在实物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做好清点及验收工作,包括对设备配件、附件、技术资料、保修卡等有关物品的验收。建立了设备档案的,要进行档案移交。

第二章 校内借用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 校内跨单位借用资产,由借用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交借用申请,经使用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资产的借用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借用学校公物仓资产时,需要填写并提交《公用仓资产借用申请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资产的借用手续。

第十五条 借用资产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保证借用资产完好无损,如因使用不当等原因发生损坏或丢失,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按照《北京工商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借用期满应及时归还。归还时,借用双方应对借用资产状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章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资产使用人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类资产,并按相关技术要求,定期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检验、校准和常规保养,排查潜在故障,提高资产的完好率。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人要不断钻研业务,具有一定的维修能力。对一般性故障能够进行检修保养,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在账资产,质保期内的维修,应按照合同约定,由原供应商或生产厂商提供维修服务,不予以支付费用;质保期外的维修,使用单位应按如下流程办理维修和报销手续:

(一)使用单位自行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报价。

(二)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修维护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通过后,下载打印由项目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三)资产维修完成后,使用单位持维修发票、维修维护申请至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维修费主要支持各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和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的维护。

(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设备所属单位共同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处维修费的支付比例根据当年各单位申报的大仪共享设备情况制定。各单位按照支付比例,应首先保障试点共享设备维修费的使用,其次优先保障提供试点共享设备管理人的维修费使用。其他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二)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的维修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