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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工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经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工商大学)/

经济管理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北京工商大学)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工商大学)、经济管理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北京工商大学)(以下统一简称示范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示范中心的所有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总管理,各实验室所用设备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特殊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总帐和各实验室分帐,管理员每年与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区核查帐物。

第四条 固定资产做到帐、物、卡以及数据库完全相符。

第五条 新进设备要及时建卡入帐。

第六条 示范中心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各实验室互借要进行登记。

第七条 仪器设备及附件定位存放。  

第八条 仪器设备登记、验收、上交等均需示范中心主任签字同意。

第九条 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写出报告,说明原因、过程、分清责任,签署意见,及时上报。造成损失或损坏的,按《北京工商大学物资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