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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北工商校发〔2023〕26 号

第一条 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附件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京教财〔2017〕6号)(附件2),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针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中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京教财[2017]6号)中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如下:

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执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成员部门包括:学校办公室、审计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学研究院(自然科学处、人文社科处)、计划财务处、校园建设处、公共事务处、保卫处(党委保卫工作部)、图书馆(档案馆)、信息网络中心。纪检监察综合室(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列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

(五)负责协调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

(六)负责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等资产的调剂工作。

(七)负责学校各单位资产管理员队伍的建设工作。

(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按照学校内控制度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岗位设置为不相容岗位:预算管理岗与验收管理岗不相容、验收管理岗与处置管理岗不相容。

(十)完成学校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学校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发展规划处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办公用房的规划;

(二)学校办公室(校友会、教育基金会)负责办公用房的分配,赠品管理,以及校名、校徽、校训、校旗等名誉权的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账、对外投资账的管理;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以及专用和通用设备、家具、通用软件的管理;

(五)公共事务处负责学生公寓、尚未出售的职工住宅、教职工公寓,以及植物、公车的管理;

(六)校园建设处负责对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转固提出申请;

(七)图书馆(档案馆)负责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以及数据资源类服务的管理;

(八)科学研究院(自然科学处、人文社科处)负责科技成果、专利权、著作权等的管理;

(九)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定制开发软件的管理。

四、学校各单位是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和二级管理单位。各资产使用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资产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以确保正常开展工作。使用单位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本单位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的全员管理思想。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物、卡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的申请、上报等工作。

(四)完成学校及归口管理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针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中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京教财[2017]6号)中第十三、十四条有关国有资产配置的要求,规定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程序如下: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配置行为要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具体配置程序如下:

(一)年度购置项目预算编制时,各需求单位提交预算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组织论证并审核通过后,提交计划财务处申报。其中,单价40万元(含)以上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核资产存量,组织论证后方可申报。

(二)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申报要求,提交市教委、市财政审核项目预算。

(三)项目预算批复后,由学校按照批复方式及标准开展采购业务,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

(四)项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审议通过后调整。如需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还应上报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四条 其他条款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附件1)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京教财[2017]6号)(附件2)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